紅塔證券“限消”速撤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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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際金融報
9月8日,“紅塔證券及其總裁被限消”的消息在市場流傳,公司隨即發公告說明情況。
據公告,9月3日,因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北京金融法院向紅塔證券及法定代表人沈春暉下達限制消費令,禁止九類高消費及非必需消費行為。
紅塔證券稱,目前該限制消費令已撤銷,公司經營及沈春暉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
紅塔證券究竟卷入了怎樣的糾紛?限制消費令為何下發又撤銷?
涉華晨債相關交易
根據公告,紅塔證券此次風波,源于與上海潼驍投資發展中心(有限合伙)(下稱“潼驍投資”)之間的仲裁案件。
時間回溯至五年前,2020年8月14日至8月17日,紅塔證券管理的紅鑫2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下稱“紅鑫2號”)與潼驍投資擔任管理人的潼驍長策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下稱“潼驍1號”)開展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借款本金合計5998.5萬元,紅鑫2號以“19華晨04”債券作為質押擔保。
不曾想,這筆交易剛一落地便麻煩不斷。2020年8月,因紅鑫2號質押的“19華晨04”債券折算率下調,為避免出現質押債券欠庫情況,紅塔證券應托管人要求,向紅鑫2號賬戶補足現金2950萬元。1個月后,即2020年9月,紅塔證券從紅鑫2號賬戶取回1000萬元。
隨后的2020年11月,“19華晨04”債券發行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下稱“華晨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在華晨公司重整計劃執行階段,其破產管理人已按照重整計劃向紅鑫2號支付債券清償款3647.26萬元,且預計將繼續支付1731.79萬元(以實際支付金額為準)。但潼驍投資認為,紅鑫2號未償還向潼驍1號所借款項,已構成違約;同時,紅塔證券未經清算擅自取回紅鑫2號賬戶1000萬元,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基于上述主張,潼驍投資于2024年10月提起仲裁,提出三項核心請求:一是要求紅鑫2號向潼驍1號償還本金及其利息、補息、罰息累計9622.11萬元;二是請求確認潼驍1號有權就16.05萬手“19華晨04”債券折價、拍賣、變賣、清償所得價款及其孳息,在上述債務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三是要求紅塔證券在1000萬元及利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限制消費令已撤銷
今年4月14日,紅塔證券收到了《裁決書》。在潼驍投資的三項核心請求中,仲裁僅支持了前兩項,即紅鑫2號需向潼驍1號償還9622.11萬元(含本金、利息、補息及罰息),并確認潼驍1號對相關債券清償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仲裁費73.7萬元也由紅鑫2號承擔。但第三項要求紅塔證券在1000萬元及利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請求被駁回。
仲裁裁決生效后,案件進入強制執行。今年7月7日,紅塔證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執行通知書(2025)京74執1145號,潼驍投資已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于7月1日立案。8月1日,北京金融法院劃扣紅鑫2號資產管理計劃托管賬戶3793.21萬元。
9月3日,紅塔證券又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限制消費令,明確因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對紅塔證券及法定代表人沈春暉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禁止二者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對此,紅塔證券強調,根據仲裁結果,本案執行依據的裁決書所確認的付款義務人為紅鑫2號而非紅塔證券,紅塔證券作為獨立法人對潼驍1號不負有任何付款義務。目前,針對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春暉的限制消費令已經撤銷,公司經營和法定代表人沈春暉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本次仲裁及執行結果對公司損益及整體經營情況不構成影響。
公開資料顯示,紅塔證券成立于2002年,是在對云南省三家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業務重組的基礎上,由紅塔集團等13家國內知名企業共同發起,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2019年7月5日,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成為中國A股第36家上市券商。
業績方面,2025年半年報顯示,紅塔證券上半年實現營業收入11.89億元,同比增長15.69%;實現歸母凈利潤6.7億元,同比增長49.25%;扣非歸母凈利潤6.58億元,同比增長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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