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賃條例》9月15日起施行!幾大變化事關租房大事→
(來源:法制日報)
轉自:法制日報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7月21日,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條例》共7章50條,涉及規范出租承租活動、規范住房租賃企業行為、規范經紀機構行為、強化監督管理、嚴格責任追究等內容。《條例》的正式出臺,為住房租賃市場提供了明確的制度框架和行為準則,標志著我國住房租賃管理體系進一步完善。
據了解,2020年9月份住建部曾發布《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相較之前的《意見稿》,《條例》在立法目標、適用范圍、出租房屋準入標準等方面,都呈現出與之前《意見稿》明顯的變化。
變化1:立法目標新增“租購并舉住房制度”
上海易居房地產研究院副院長嚴躍進表示,此次《條例》制定的目標,相比此前的《意見稿》,最大的變化是新增“推動租購并舉住房制度建立”。此前《意見稿》提及的目標是“促進市場健康發展”,而此次提及制度的建立,其定位更高。表明既要促進市場發展,也要積極探索制度建立,這也是《條例》的核心內容。
北京市法大律師事務所執行副主任、合伙人段慧傳律師表示,該《條例》公布實施前,只有北京市(2022年)、上海市(2023年)、武漢市(2024年)地方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地方性法規《住房租賃條例》。此次《條例》由之前的住建部的部門規章升級為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表明國家更加重視租賃管理。同時,管理效率將更高效、標準更統一、責任更明確,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
變化2:適用范圍新增“城鎮”范疇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城市與競爭力研究中心主任倪鵬飛表示,此次《條例》適用范圍,從此前《意見稿》提及的“國有土地”變化為“城鎮國有土地”范疇,表述更為精確,也有助于更好把握住房租賃工作的區域范圍和重點。他表示,雖然目前在農村用地方面也在積極探索住房租賃市場,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但核心點依然是城鎮用地。通過此類表述,有助于更好把握和聚焦“城鎮”區域范疇,對于進一步研究城鎮土地中閑置土地等用地的用地用途,突出了城鎮租賃行為的合法性和法律支持,對更好促進城鎮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性意義。
另外,倪鵬飛表示,相較《意見稿》,《條例》在總則第五條增加了國家鼓勵居民家庭將自有房源用于租賃,支持企業盤活改造老舊廠房、商業辦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賃,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給。國家鼓勵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建立穩定的住房租賃關系,推動租購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務上具有同等權利。
變化3:明確租賃雙方“實名”對象
嚴躍進表示,此前《意見稿》雖然規定了實名制度,但是“誰實名”表述并不清晰。此次《條例》明確了“實名”的含義。在原先的《意見稿》中明確:住房租賃實行實名交易制度,當事人在住房租賃活動中,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而在此次最終版本中,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使用實名簽訂住房租賃合同。表述更加清晰。
他表示,有些租賃交易非常復雜,在房東隱瞞個人信息、二房東轉租房屋、或者中介公司私下轉租等情況下,可能出現不實名的情況,導致出現責任方不清晰的問題。同樣,如果租客不實名,而中介公司也不核實,很容易就會產生租客信息不清晰的情況,從而導致各類亂象出現。
變化4:明確房源入市標準
《條例》對房源的入市要求做了更為詳盡的規定。此前《意見稿》主要核實建筑和消防兩個層面。而此次最終版本則明確燃氣和室內裝飾裝修也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房屋安全、甲醛超標等問題,嚴重影響租客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問題。《條例》對此進行明確約定,進一步強化了對房源入市的標準和要求。一些不合格的房源將被截留,防范其流入住房租賃市場,確保租客權益。”嚴躍進說道。
段慧傳表示,《條例》也對租客的行為進行了約束,如遵守物業管理規約,不得任意棄置垃圾、超標準排放污染物或者產生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拋物或者實施其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2025年9月15日之后,出租人對出租的住房要明確符合各項安全需要,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要珍惜愛護承租的住房。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他說道。
變化5:新增“不可租”房源名單
段慧傳表示,根據該《條例》第七條規定,廚房、衛生間、陽臺、過道、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于居住。
段慧傳認為,此次《條例》對“不可租”的房源名單進行了擴容。“此前《意見稿》不可單獨出租居住范圍僅列示了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而此次《條例》則新增了過道和車庫。此舉可以從源頭上確保房源合規,防范各類違規房源流入住房租賃市場。同時,對用于出租的住房要求更加具體、明確,以維護承租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若有違反行為,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長期以來,房屋租賃的押金問題,一直是租賃雙方矛盾的焦點。段慧傳表示,根據該《條例》第十條規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押金的數額、返還時間以及扣減押金的情形等事項。除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押金。該規定解決了租賃市場常見的租賃合同期滿全額退還押金難的問題,有利于維護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更加規范了租賃市場。
此外,根據該《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監測機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不同區域、不同類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這將進一步規范租賃市場的租金收取。“《條例》還對發布虛假或者誤導性房源信息進行了相關嚴禁性要求,對發布虛假或誤導性房源信息等情況約定相應的處罰,這都將大大有助于減少虛假房源的出現。《條例》明確具體、便于操作,從實操角度對容易發生糾紛的情況都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將更加有利于租賃市場的規范發展”。倪鵬飛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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